因为案例作者不像记者拥有新闻采访权,要公开传播有关公司内部信息,案例作者需要得到授权书才能保护自己不至于招致官司。有关后续修改安排的陈述也是同样的道理。为了案例发表的目的,在很多情况下已经授权的案例需要缩减或者更改措辞,因此授权书应尽量包括后续非实质性修改如何安排的语句。
一件令案例作者不快而又无可奈何的矛盾是,对于公司内部真实决策情境的描述,往往在公司审核后被否决。这样前期投入就打了水漂。为预防此类问题,有时作者倾向于事先谈好案例开发协议,然而,这一类协议根本无法规定案例最终包括哪些内容,而且也不具备任何约束性条款。总之,强扭的瓜不甜,案例开发只能是两厢情愿的结晶。
在反复尝试向企业解释案例开发对企业有诸多帮助和好处之后,很多心态十分开放、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已经愿意高度配合。但仍然有一些项目最终事与愿违地被搁置。很多作者不愿将工作成果束之高阁,一方面在自己的课堂使用,另一方面作为“图书馆案例”(或称二手资料案例、公开资料案例)向大型案例库投稿。事实上,前一种做法由于是在小范围分享,基本不触犯法律,但后一种做法对于公开发行案例的案例库而言,往往难以接受。
理由非常简单,在购物平台买了假货,我们作为消费者倾向于认为购物平台也需要承担责任。当二手资料案例具有法律风险时,如果案例库平台对投稿缺乏鉴别,当然也会给案例库及其背后的高校造成风险。
那么,如果企业不授权,写好的案例真的无可救药了吗?
当然不是。如果真的如此,可能就意味着描写企业失败的案例无法开发了,我们也就难以分享失败经验了。事实上,当企业最终选择拒绝授权,还是有解决方案的,例如标注引用或者匿名等等。